海南自贸港“双15%”税收优惠政策解读:适用主体、申报流程及实施要点
- 202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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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双15%”税收优惠政策,作为自贸港吸引市场主体、集聚高端紧缺人才的核心制度设计,是助力海南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推动产业迭代升级、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支撑。为帮助各类市场主体与从业人员精准解读政策内涵、明确享惠资格标准、规范申报操作流程,充分发挥政策红利对自贸港建设的推动作用,本文结合现行政策文件要求,对该政策的适用范围、核心条件、申报路径及相关注意事项进行全面系统阐释,确保政策精准落地、规范实施。
一、政策核心内涵与实施背景
海南自贸港“双15%”税收优惠政策,聚焦企业发展与人才集聚两大核心维度,构建了差异化、精准化的税收激励体系。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减按15%税率征收,较全国通用的25%基准税率实现大幅减免,有效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在自贸港工作的高端人才与紧缺人才,其来源于自贸港的个人所得中,实际税负超出15%的部分予以免征,切实提升人才薪酬实际获得感,强化自贸港人才吸引力。该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落地实施,经政策延续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覆盖海南自贸港全岛行政区域,为自贸港营商环境与人才发展环境优化提供了重要政策保障。
二、企业享惠范围及核心资格条件
企业若要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需同时满足注册登记、实质性运营、产业属性三项核心条件,三项条件缺一不可,具体实施标准与操作规范如下,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严肃性与可操作性。
(一)核心享惠条件
注册登记要求:企业需依法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行政区域内完成注册登记,具体包含自贸港内注册的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在自贸港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非居民企业在自贸港设立的机构与场所。其中,总机构位于自贸港的企业,仅将自贸港内的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不含自贸港以外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纳入享惠资格审核范围;总机构位于自贸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在自贸港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上述除外分支机构)开展享惠资格判定。需着重强调的是,企业注册地址需为自贸港内真实有效的经营地址,严禁使用虚拟注册地址、挂靠地址等违规注册形式,注册信息需与实际经营信息高度一致,且已依法完成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等法定手续。
实质性运营标准:企业需在海南自贸港开展真实、合规的生产经营活动,核心管理与控制职能必须在自贸港内履行,具备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相匹配的固定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财务核算体系及真实业务流水,坚决杜绝“空壳公司”“挂靠经营”等违规享惠行为。具体需符合以下要求:拥有与经营规模相适配的固定办公场所(通常不低于50平方米,配备必要办公设施);至少有3名及以上在职从业人员,且从业人员需实际在自贸港办公(严禁挂名任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及以上;从业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在自贸港居住满183天;企业银行基本账户设立于自贸港,从业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均通过该账户足额发放;财务核算规范清晰,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业务合同、发票、资金流水等相关佐证材料真实可追溯,可随时接受税务部门的核查监督。
产业属性要求:企业主营业务需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明确的范围,且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年度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含60%)。鼓励类产业涵盖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热带高效农业、海洋产业、医疗健康产业等多个细分领域,共计100余个行业类别。该目录可通过海南省人民政府官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查询最新版本,后续将根据海南自贸港产业发展规划与实际需求,进行动态调整与补充完善。
(二)额外优惠政策补充
1. 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三类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的具体形式包括四种:一是在境外新设分支机构;二是在境外新设全资或控股企业;三是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进行增资扩股(仅包含新增投资部分);四是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收购后持股比例不低于20%)。企业需对境外直接投资所得进行单独核算,不得与境内所得混淆核算,相关境外投资证明、所得核算资料需按规定留存备查。
2. 企业新购置的资产(包括外购、自行建造、自行开发、接受捐赠、抵债等多种取得形式),可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摊销政策,进一步缓解企业当期资金压力,降低税收负担。其中,无形资产在可供使用的当年可选择一次性扣除或启动加速摊销,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达到预定用途的时间确认购置时点;加速折旧、摊销方法可由企业自主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最低折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的60%。需特别说明的是,设立于自贸港、实行查账征收的二级分支机构及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可同等享受该资产优惠政策,无需额外提交申请材料。
(三)享惠排除情形
负面清单行业内的企业不得享受该优惠政策,具体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具体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负面清单》最新版本为准);同时,未达到实质性运营要求、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足60%、注册地址虚假、业务开展不真实的企业,均不具备享惠资格,已违规享受优惠的,税务部门将依法追缴相关税款及滞纳金。
三、人才享惠范围及核心资格条件
在海南自贸港工作的高端人才与紧缺人才,其来源于海南自贸港的个人所得,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该政策的实施旨在降低人才税收负担,提升自贸港对各类人才的吸引力与凝聚力。人才需同时满足身份、居住、从业三项核心条件,具体标准如下,确保政策精准惠及符合要求的人才群体。
(一)核心享惠条件
身份条件(满足其一即可):一是经海南省各级具有人才认定权限的部门单位(如省人才发展局、各市县人才服务中心等)认定的高端人才或紧缺人才。其中,高端人才主要包括院士、国家重点人才计划入选者、省级重点人才计划入选者、行业领军人才等;紧缺人才具体参照《海南自由贸易港紧缺人才目录》,涵盖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领域的技能技术骨干与管理人才,以及机关事业单位、法定机构聘用人才、符合标准的外国人才和港澳台人才等。二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贸港取得的税前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收入范围包含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该收入标准将根据海南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物价水平等因素动态调整)。
居住条件: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贸港累计居住满183天(自然日),其中合理的离岛出差、休假、学习培训、探亲等天数可计入居住天数,但实际在海南自贸港内居住的天数不得少于90天。居住天数以出入境记录、单位考勤记录、住宿登记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等为主要认定依据,相关记录需真实可追溯,严禁弄虚作假。
从业条件:与注册在海南自贸港并实现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提供其他同等效力的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如劳务派遣协议、灵活就业证明等);所属企业或单位的业务开展需符合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发展方向,能够体现对海南相关产业发展的推动作用,且个人工作内容、收入来源与个人所得税享惠情况保持匹配,严禁“挂名任职、虚假从业”等违规行为。
(二)特殊行业人员例外情形
因职业特性(如航空航天、航运、海洋油气勘探、长途运输等行业),工作流动性较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贸港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特定人员,需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方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一是符合上述身份条件(经人才认定或年收入达到30万元及以上);二是以单位职工身份在海南自贸港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及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且无趸交、补缴、两地同时缴纳社保等违规情形,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障协定可免缴的国家人员除外);三是与海南自贸港注册且实现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按规定提交申请并经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通过。其中,特殊行业具体名单由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公布,确保政策精准适配行业特性。
(三)适用收入范围
可享受优惠的个人所得,仅限于来源于海南自贸港的收入,具体包括三大类别:一是综合所得,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所得;二是经营所得,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经营所得、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经营所得等;三是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需明确的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资本性所得,不适用该优惠政策,仍按照国家统一税收政策执行。
四、政策申报流程(企业与人才分类说明)
“双15%”税收优惠政策申报流程遵循“自行判断、自主申报、事后核查”的核心原则,核心目的在于简化审批流程、提升办理效率,企业与人才无需提前向相关部门提交审批申请,仅需按要求完成申报手续,并妥善留存相关材料备查即可。具体申报流程按企业、人才两类主体分别说明,确保申报流程的规范性与可操作性。
(一)企业申报流程
前期准备工作:企业需提前梳理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完整、规范,全部按规定留存备查(留存期限不少于政策执行期满后5年)。具体材料包括:企业注册相关资料、固定办公场所证明(租赁合同、产权证明等,需包含房屋产权人信息、租赁期限,且租赁期限不少于1年)、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连续6个月及以上)、工资发放凭证、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需能够清晰证明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超过60%,年收入500万元及以上企业需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业务合同、发票、资金流水等业务真实性证明材料。
申报与享惠: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可直接按15%税率计算缴纳税款,先行享受优惠政策;在年度汇算清缴阶段(每年5月31日前),通过海南省电子税务局完成申报,具体路径为:登录海南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选择“企业所得税申报”→点击“年度汇算清缴”,如实填报企业基本信息、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实质性运营情况等相关数据,无需额外向税务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税务部门将在后续开展事后核查工作。
事后核查与监管:税务部门将定期对享惠企业开展核查工作,核查频率为每年1-2次,核查重点包括注册地址真实性、从业人员实际办公情况、社会保险缴纳真实性、业务开展真实性、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等核心指标。对核查中发现不符合享惠条件的企业,将依法追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税款及滞纳金,并将企业纳入信用惩戒体系,限制其享受海南自贸港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向社会公示违规信息。
(二)人才申报流程
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无需人才主动提交申请,仅需按不同情形完成相关材料补充即可。具体分三类情形详细说明,确保人才清晰知晓自身适配的申报方式与操作要求。
情形一:年收入30万元及以上且居住满183天:税务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来源于海南自贸港收入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人员名单,自动推送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税务、人才管理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核人员居住天数、劳动人事关系、信用状况等核心条件,符合条件的人员将直接纳入享惠清单,无需个人提交任何材料。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系统将自动计算并免征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人才仅需按要求完成汇算清缴即可。
情形二:居住满90天但不满183天: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税务局每年4月30日前,将通过短信、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海易办APP等渠道,向符合该情形的人员发送提醒通知;本人需在每年6月30日前,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或海易办APP,提交经任职受雇企业或单位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确认的个人承诺书,以及出差、休假、学习培训等相关证明材料(如出差审批单、交通票据、培训通知、住宿记录等),经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纳入享惠清单,方可享受优惠政策。
情形三:特殊行业居住不满183天:本人需通过任职受雇企业或单位,在每年3月1日前,登录海南省电子税务局如实填报《海南自由贸易港特定行业人员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申请表》(可在电子税务局“表单下载”栏目获取),并同步提交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税务部门汇总相关信息后推送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部门联合审核通过后,将人员纳入享惠清单,享受优惠政策。
补充说明:经海南省各级人才认定部门认定的高端人才,由省人才管理部门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认定名单推送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审核确认后纳入享惠清单;人才需在5年内妥善留存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收入证明、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税务部门、人才管理部门核查;若人才后续不再符合享惠条件(如离职、居住天数不足、收入未达标等),当年不得享受优惠政策,已违规享受的需依法补缴相关税款。
五、必备申报材料清单
(一)企业必备材料(留存备查)
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营业执照需在有效期内,公司章程需加盖企业公章);
办公场所证明(租赁合同、产权证明等,需包含房屋产权人信息、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少于1年);
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社会保险需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工资发放凭证需加盖企业财务公章);
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需能够证明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超过60%(年收入500万元及以上企业需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业务合同、发票、资金流水等业务真实性证明材料(合同需加盖企业公章,发票需真实有效,资金流水需与业务合同、发票保持对应);
享受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摊销政策的,需留存资产购置相关证明(发票、采购合同等)、折旧摊销计算资料;
享受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税政策的,需留存境外投资相关证明(境外企业注册文件、投资协议等)、所得核算资料。
(二)人才必备材料(按需提交)
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需加盖任职企业或单位公章);
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等,需加盖企业或单位公章,有效期不少于1年);
收入证明(工资流水、纳税申报表等,工资流水需加盖银行公章或企业财务公章);
居住证明(出入境记录、考勤记录、住宿记录等,需真实可追溯);
特殊行业人员需额外提交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职业资格证明(社会保险需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明需为相关行业认可的有效证书);
居住满90天但不满183天的,需提交个人承诺书(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及出差、休假、学习培训相关证明材料。
六、政策实施注意事项
政策执行期限:企业所得税优惠、个人所得税优惠均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若后续政策出现延续、调整等变动,将通过海南省人民政府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等官方渠道提前3个月发布公告,确保企业与人才有充足时间调整相关安排。
材料真实性要求:企业与人才需对提交材料及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责任,若存在虚假申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追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税款及滞纳金,并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企业将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与人才将被纳入信用黑名单,限制其在海南自贸港的经营、就业、投融资等相关权益,并向社会公示违规信息。
动态调整说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海南自由贸易港紧缺人才目录》、人才收入标准等,将根据海南自贸港产业发展规划、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进行动态调整,相关调整信息将通过海南省人民政府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官网等官方渠道及时发布,建议企业与人才密切关注,确保准确把握政策最新要求。
咨询渠道:若对政策适用范围、核心条件、申报流程、材料准备等存在疑问,可通过以下渠道获取咨询服务:一是拨打海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24小时畅通)、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咨询电话(0898-12333);二是登录海南省电子税务局、海南政务服务网查询相关办事指南;三是前往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人才服务窗口现场咨询,工作人员将提供一对一指导服务。
材料留存要求:企业与人才需按规定妥善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留存期限不少于政策执行期满后5年,材料可采用纸质版或电子版留存(电子版需备份存档,确保可随时调取核查),以备税务部门、人才管理部门开展事后核查。
温馨提示:若企业或人才在政策享受、材料准备、申报流程中需要专业协助,可联系海南鲁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官网:www.hily.cn,全国热线:15308918889。
免责声明:本解读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解读内容将根据政策调整及时更新,确保企业与人才始终掌握最新政策信息。
